根据《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》,结合临港地区实际,制定本操作口径。
第一条 在法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,可以结合企业特点,经临港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开发主体认定后,分别设定10年、20年、30年、40年、50年的出让年限。
第二条 出让年限届满,经出让人、临港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开发主体认定,企业经营状况良好、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、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,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,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。
第三条 首次出让价格和续期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。
第四条 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。
第五条 弹性年期出让工业地块只能自用,不得转让。
第六条 本操作口径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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